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全面規范三級“書記信箱”服務群眾、服務基層的行為,進一步密切聯系群眾,深入了解社情民意,將“書記信箱”建成建言獻策的智慧庫、社情民意的回音壁、便民服務的大窗口、齊抓黨建的新平臺,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總體原則 書記信箱工作遵循統一受理、分級負責、依法辦理、公開透明、注重服務、提升效能的總體原則。
第三條 職能職責 (一)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負責書記信箱群眾來信的受理、轉辦等工作,考核承辦單位辦理情況。(二)承辦書記信箱交辦事項的機關部門、鄉鎮(街道)要健全工作機構,完善工作制度。
第二章 受 理
第四條 受理方式 通過書記信箱受理群眾的求助、咨詢、建議、反映等。
第五條 受理原則 書記信箱受理范圍內的群眾來信,形成工單轉交承辦單位辦理。
第六條 受理范圍 (一)群眾來信受理范圍: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縣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、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各方面工作的意見、建議等。(二)不在受理范圍內的訴求:1.超出慶元縣行政管轄區域的;2.屬于國家、省級、市級單位職權范圍的;3.屬于軍隊、武裝警察部隊職權范圍的(涉及社會管理事項除外);4.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;5.由國家、省、市、縣有關機構依據法律、法規、政策認定不再受理,已辦理終結的;6.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;7.緊急救助類服務熱線電話受理范圍的;8.其他不屬于書記信箱受理范圍的。
第三章 轉 辦
第七條 普通轉辦 群眾的咨詢、求助、建議及反映的問題涉及部門職責明確的,直接將工單轉責任單位承辦。
第八條 緊急交辦 屬應急類突發事件的,立即報縣委總值班室、縣政府應急辦;需要有關部門立即赴現場處理的,當即電話聯系承辦單位辦理,并通過系統轉派工單。
第九條 指定交辦 群眾的咨詢、求助、建議及反映的問題涉及部門職責不清、職能交叉及跨行政區域的,由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指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。
第十條 屬地交辦 部門職能職責已下放區(市)縣的,經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對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核對后,視實際情況將工單轉部門承辦。
第四章 承 辦
第十一條 工單簽收 承辦單位應在1個工作日內簽收工單,緊急事項在接到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通知后立即簽收。
第十二條 工單承辦 (一)正常辦理。承辦單位簽收工單后,應及時聯系來信群眾核實情況,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。(二)緊急處理。承辦單位在接到電話通知后,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,1小時內電話報告現場查實情況,24小時內通過系統報告處置情況。
第十三條 工單回復 (一)回復時限。一般問題5個工作日,復雜問題10個工作日,疑難問題15個工作日。(二)回復內容。嚴格按照工單回復標準要求提交辦理結果,內容填寫不規范的,視為未按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條 退回延期 (一)申請退單。在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轉單后2個工作日內,承辦單位可經系統提出退單申請,并說明詳細理由,經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審核同意后退回。(二)申請延期。承辦單位辦理過程中可根據辦理情況申請延期,每次延期5個工作日,同一轉辦事項申請延期不得超過2次。
第十五條 終結備案 同一來信群眾就同一事項多次反映并已由承辦單位依法辦理的,承辦單位可在調查研究、事實認定清楚的基礎上,依據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的規定認定終結辦理。終結辦理需要提出詳細書面意見,加蓋公章后報市政務服務辦備查。
第五章 監 督
第十六條 網上公開 (一)群眾的來信,根據本人意愿,審核后可在網上公開來信內容、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;來信群眾可憑受理流水號和提取碼查詢、監督本人來信辦理情況。對危害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、社會穩定及泄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來信不予公開。(二)實時公開來信受理總量,機關部門、鄉鎮(街道)承辦、已辦量以及群眾對辦理工作的評價情況。
第十七條 回訪評價 以電話回訪、網絡評價等方式就承辦單位是否聯系群眾、是否告知辦理結果、回復內容與辦理結果是否一致、工作人員服務態度等方面,對反映訴求的群眾進行抽查回訪,回訪評價作為通報考核承辦單位的重要參考。
第十八條 督查督辦 會同縣委督查室對各機關部門、鄉鎮(街道)辦理群眾訴求的情況進行督查督辦。
第十九條 定期通報 (一)選取群眾來信反映的典型事項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,不定期編寫《書記信箱匯報》報縣委。(二)定期通報總體運行情況、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及超期未辦量、回訪不滿意量等業務指標。(三)對不按照規定辦理群眾來信的承辦單位進行通報。
第六章 考 核
第二十條 考評內容 書記信箱辦理工作納入年終目標管理績效考評體系,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就體制機制建立完善情況、群眾來信辦理情況、群眾評價情況及知識庫建設更新情況等內容,對承辦單位進行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評。
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 承辦單位因推諉扯皮、久拖不決、弄虛作假、信息泄露等影響工作落實,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,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中共慶元縣委負責解釋,具體解釋工作由縣社會服務管理指揮中心承擔。
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(2017年8月1日)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